何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该项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原则,合理地对责任进行负担分配,避免把由于己方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转嫁由对方承担,便于切实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交通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过失或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交通事故.
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该项原则,并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受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就体现了过失相抵责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也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道交法也引入了过失相抵原则.就该条规定而言,机动车驾驶人要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于第一个要件属于刚性要件,并不难理解和操作,对于第二个要件,也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言,目前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主要依靠现行规定或生活常识在界定.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按照双方责任划分,相互抵消赔偿损失之后,对于机动车一方剩余的损失,行人不予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仍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及60%左右.
三、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机动车应当负较多责任,及80%左右.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亦需承担40%左右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造成的,机动车亦需承担10%以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