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票据纠纷 > 票据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纠纷中当事人举证的责任

添加时间:2012-10-18 11:30:2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依照票据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二、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三、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四、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上一篇:如何使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下一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诉讼中可以申请保全和执行吗?
回顶部
成功案例 | 团队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咨询 | 业务擅长 | 法律新闻 | 公司法务 | 房产建筑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票据纠纷 | 财税纠纷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律师见证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