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其目的是为了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伪造的票据的效力可以分为不同的对人的效力来观察。对于伪造者来说,由于伪造者并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在票据法上是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但是并不是说伪造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该是真实的,不能伪造或者变造。违法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处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伪造票据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在票据上签字的其他人来说,由于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的特点,所以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相互并不受影响。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就应该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所以在本条中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在其之前,有真实的签章人,则其可以向其行使票据的追索权,要求履行票据权利。如果在其之前没有真实的票据签章人,则其不能够对于票据上的被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够要求伪造人履行票据义务,但是由于其和票据伪造者之间肯定有基础关系,则其可以要求票据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