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买卖、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逐年增加,关于身份证的使用及其保护,引起越来越多市民的重视。为此,本报特请唐山律师,给读者详解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使用中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案例1.购买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获刑一年三个月
已经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了两张银行卡的梁某某怎么都不会想到,当他再次骗领时竟然被警方当场抓获。2012年8月4日,广州市坡头区法院对梁某某的案件进行了审判,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5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广州市一汽车站附近的天桥下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了一张姓名为吴某的居民身份证。同年5月21日,当他回到湛江后,分别冒用吴某的名义到银行骗领了两张银行卡。其后,当梁某某再次持该身份证假冒吴某的名义到银行申办借记卡时,该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其相貌与电脑显示的身份系统中相片不相符,因此梁某某未能申办成功。当天,梁某某再次持该身份证假冒吴某的名义到某银行申办借记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例2.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获刑
吴某为福建省尤溪县某保险公司员工,为了向银行申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2009年10月间,利用其担任保险代理人的便利条件,盗取了该公司客户陈某的身份证资料,以陈某的名义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冒签陈某姓名,多次持上述信用卡套现消费累计达6.5万余元。直至2011年8月11日最后一笔消费后,被告人吴某共欠银行本金4988元,利息848.43元。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吴某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某银行尤溪支行向被害人陈某发出催款通知书,陈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报案。被告人吴某于2012年6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还清欠款本息5836.43元。
唐山律师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还清信用卡欠款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安部也表示公民在丢失身份证后不需要进行挂失等登报声明,但由于丢失身份证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冒用、盗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给身份证所有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建议广大群众,身份证丢失后,不仅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并补领,最好还是去报社进行挂失登记,并将已登记信息内容的整版报纸妥善保存。一旦发生波及自身的犯罪事件,报纸的身份证挂失信息可以作为推翻犯罪不法行为的证据之一。
唐山律师体醒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能进一步增强证件防伪性能,同时,社会用证单位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一致性认定,可以有效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目前,全国已有16000余个派出所启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到今年年底将在全国全面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