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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依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添加时间:2014-12-02 09:14:5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面对经济社会转型、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新形势,如何营造健康成长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1月28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有关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机关的职责,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填补了本市立法空白,该条例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同形成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保障。
  家庭预防:家庭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础。《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了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教育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具体责任。此外,《条例》对父母外出务工、离异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学校预防:学校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阵地。《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教育课重要内容,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条例》对开展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等方面也作出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学校应当利用校内资源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帮助周边居委会、村委会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
  社会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明确了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开放和使用的内容;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村)委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规定了司法机关利用典型案例,通过法制教育基地、模拟法庭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警示教育。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培训、行为矫治等活动。
  重点预防:《条例》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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