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10月11日,将本应发给农民工的“血汗钱”挪作他用,甚至对有关部门的裁决不屑一顾。近日,河北唐山两名“包工头”因上述行为被当地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分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2万元。
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刘某合伙承包了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某物流交易中心的部分工程,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该工程完工后,两名被告以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工人发放工资。2013年2月,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杨某、刘某支付人民币44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但二人在领到钱后仅将其中的一小部分用于工资支付,其余大部分挪作他用,从而拖欠35名工人总计工资款人民币23万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后,唐山市路北区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并责令其支付遭拒后,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遂及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今年3月,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