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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陪同友人受伤 被判承担70%责任

添加时间:2014-10-10 09:06:5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张某试驾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陪同友人罗某受伤,罗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张某和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77825.93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罗某12100元;张某赔偿罗某91737.54元;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罗某39316.09元。
  2012年7月14日15时45分,张某在朝阳区姚家园路驾驶陆鼎公司提供试驾的车辆时,因采取制动方式不当,错把油门当作刹车,和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于试驾车辆后排的罗某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在朝阳医院住院20天,经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出院时医生建议其继续专科治疗,神经营养,功能锻炼,休息一个月,此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张某已支付。罗某随后到朝阳区第二医院住院15天,经诊断为右桡神经损伤,右肱骨干骨折,肝功能异常,脂溢性毛囊炎,出院时医生建议原告继续营养神经治疗,休息一个月需陪护,住院费6517.14元。同年8月3日,朝阳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罗某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1万元左右。
  案件审理中,经罗某申请,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13年4月18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罗某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费2250元。
  张某称曾给付罗某8000元现金,但对此未举证,罗某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无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对罗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因张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陆鼎公司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并无不当,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张某操作不当,张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考虑到张某驾驶的车辆是陆鼎公司提供的试驾车辆,陆鼎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在试驾前已对张某就车辆操作方法和行车路线进行了必要的指导,陆鼎公司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法院确定张某和陆鼎公司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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