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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要求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

添加时间:2014-10-08 09:39:5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9月15日至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职务、经济等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据悉,为防止地方人情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干扰,2013年至今年8月,仅广东高院指定异地管辖的贪污、受贿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就达200余件,其中不乏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贪腐数额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案件。
  会议要求,对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顶风作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绝不姑息手软。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依法执行法律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从严控制职务犯罪缓、免刑的适用,切实解决职务犯罪缓刑和免除处罚适用率过高的问题。认定立功不仅要审查据以检举的他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还要重点审查立功的线索、材料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认定。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依法从严控制职务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即使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只要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法院就一律不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会议提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一般不得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也应严格加以控制。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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