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张群华生产销售“毒豆芽”案。
被告人张群华常年做豆芽批发零售生意。从2009年开始,他学会了生产豆芽添加药物的“手艺”,每天在生产的豆芽中非法添加“AB粉”、“无根豆芽素”、“920”等药物,让豆芽生长周期缩短、外观“好看”。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其使用AB粉等化学添加剂生产的黄豆芽和绿豆芽60余桶箱,共计4000斤左右。据被告人供述,其生产的豆芽主要在连云港市区批发零售。
据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AB粉与“920”(又称赤霉素)及“无根豆芽素”(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均系卫生部门严禁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非法化学添加剂。但在豆芽生产实践中,该类化学添加剂却是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利益的驱动,因为这些添加剂通常能够使豆芽生长周期从正常情况下的10天缩短为6、7天,并且豆芽无根须、长得快,增白、粗壮有“卖相”。但人******食用这种“毒豆芽”后对身体有害。
被告人张群华在庭审中供述,自己明知“AB粉”、“无根豆芽素”、“920”等药物掺入豆芽、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但为了让豆芽外形美观便于销售,仍然往豆芽中添加,且放任这些“有毒”豆芽在批发市场上销售。对此,被告人在法庭上数次哽咽:“我有错,我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群华在生产绿豆芽、黄豆芽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法食品原料,并将以此方法生产的豆芽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群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