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正在热映的电影《中国合伙人》描述了三个青年人白手创业的励志故事,最后三人的公司在美国上了市,获得了成功。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合伙人创业道路却是坎坷的,创业故事似乎也印证了“合久必分”的古话。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合伙经营茶室而引发的纠纷。
2011年1月,张成、李劲、王舒三人打算开一家茶室,钱芳、赵林二人得知后,对开茶室一事也表示出极大兴趣。几次碰头商量后,五人想好了店名,签订了“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各自的出资额。接下来的几个月,大家就各自为“事业”忙碌起来:姚娟签订了租房合同并缴纳了租金,王舒联系朋友进行了店面消防改造,李劲联系了装潢公司……五个人前后共投入了100多万后,茶室正式开门营业。然而,茶室的经营却远不及预想中的好,在试营业阶段就开始亏损。为了摆脱困境,五人商量后决定辞去外聘的店长,让张成亲自坐阵店中负责运营。到了当年10月份,亏损情况越来越严重,无奈之下,五人决定关闭茶室。钱芳为茶室投入了23万元,没想到一年时间就亏得血本无归,她十分窝火,觉得合伙人之一的张成非但没有尽职管理经营茶室,还把五人共同合伙经营的茶室注册登记成了个人独资经营。因此要求张成返还自己23万元的投资款。面对昔日合作伙伴的种种质疑,张成也觉得十分委屈:自己又当老板出钱,又当伙计跑腿,在茶室亏损得没人再愿意拿钱出来的时候,自己苦撑着往里面又垫了很多钱,更让他气愤的是,自己用短信、邮件多次通知其他合伙人一起协商解决问题时,始终没有人肯出面回应。因为茶室最初经营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为了应对工商检查,自己出面办理了工商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钱芳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选择退伙,并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后退还自己的财产份额;因为五人的合伙关系已实际终止,对于经营茶室剩余的财产,钱芳也可以主张进行清算处理。但钱芳要求张成返还其23万元投资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钱芳的诉讼请求。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