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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夫持刀上门逞凶 男子防卫致人亡

添加时间:2014-08-14 09:00:4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7月12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邓某等十二人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1273元。死者马某与被告邓某的妻子覃某曾有不正当关系,在覃某断绝与马某来往后,马某仍上门纠缠。2012年2月2日19时许,马某携带一把长76厘米的单刃砍刀去到被告邓某家,欲继续纠缠其妻。被告邓某得知情况后赶回家中,并与马某发生争执,被马某砍伤左脸。后有群众闻讯赶来,马某惊慌之下往村外逃窜,邓某持刀紧追不舍,眼见追赶不上,心急之下,邓某将刀朝马某掷去,扎中马某右臀。马某在与邓某扭打过程中,被赶来的同村其他兄弟11人拦截并殴打,后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案发后,参与群殴马某的邓家兄弟12人先后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经该院审理,12人中的两人被认定为触犯故意伤害罪名,于2012年10月12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死者马某的胞弟、胞妹于2013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本案的民事赔偿诉讼。法院认为:马某持刀上门纠缠他人妻子,无理在先,事情败露而挥刀伤人,违法在后,主观过错较重,其行为是导致其受伤致死的诱因。而邓某遇袭,与凶徒搏斗本属正当防卫,但在对方逃跑后还飞刀伤人并与他人围殴马某致其死亡,已属过当,并构成犯罪,邓某的行为和其他参与围殴者的行为是造成马某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该事实已被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确认。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并参照《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结合各行为人在侵权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确认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死者马某承担40%,被告邓某等十二人共同承担60%,最后确定被告邓某等十二人支付原告赔偿款71273元。得知妻子曾经出轨的消息,面对“奸夫”的上门挑衅,作为一位顾家丈夫,作为一个正常的男人,愤怒,甚至动手还击在所难免。但冲动容易丧失理智,将原本的有理变成无理,维权变成侵权,合法变成违法。在自身尊严、家人安全以及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侵害时,如何站在道德的高度、法律的维度以及和谐的角度,争取合法权益的******化,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反复实践的人生课题。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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