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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抢劫财物33.3元,被判刑三年

添加时间:2014-08-08 09:08:0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因为一时找不到工作没了钱花,一名90后竟然在夜间实施抢劫,而抢到的财物仅仅价值33.3元。日前,金山区检察院对这样一起抢劫案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开(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唐山律师为你介绍一下案件全过程。
  2013年4月7日晚间21时20分许,金山区张堰镇的朱女士在银行ATM机上办完事后,边打电话给儿子边沿着马路向西走,准备回家休息。殊不知,此时的她已被一名青年悄悄盯上。就在朱女士刚打好电话,身后突然冲出一名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一把抓住她的拎包就准备跑,朱女士下意识地死死拽住拎包。见其不松手,白衣男子硬是把她往前拖了几步。朱女士当时右手握着手机,左手拽着包,有些力不从心,没稳住跪倒在地。但因拎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件,朱女士仍使劲抓住包带,拼尽******不放手。不料该男子却强行将她拖了好几米远,最终将包带扯断,拿着拎包向小路飞速逃窜。
  朱女士随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经过侦查,很快锁定了暂住于张堰镇的90后青年王开,并将其抓获。次日,警方在王开住所找到了一只黑色皮包,经确认后正是朱女士被抢的拎包。经过清点,包内有人民币2元、
  雨伞、护手霜、梳子、绘图铅笔、小剪刀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30元。王开供认,自从3月份来上海找工作至今未有着落,已经没有了钱花,当晚就决定外出抢点钱,并选择在银行附件蹲守,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了独行并且在用手机打电话的朱女士。
  王开深夜尾随单身女性强抢拎包,在被害人不放手后还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遂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王开三年徒刑。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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