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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粗心大意,造成乘客从车上摔倒受伤

添加时间:2013-08-16 09:04:1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海口一公交司机粗心大意,在没有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开关车门,造成车上乘客黄某从车上摔倒受伤。今天海口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付受害人14.4万元,驳回上诉。
  2011年9月,59岁的海口市民黄某搭乘公交回家,但却在途中发生了一场意外。公交车行至海口滨海大道新港路段,黄某正准备下车时,然而还没有******下车,车就动了,把黄某摔倒车下受伤。原来,司机薛某没有在确保乘客安全的情况下,便开关后门车门,启动车辆导致乘客黄某从车上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L4椎体前滑脱及腰骶部挫伤。黄某在医院住院治疗41天,公交公司垫付一定医疗费,黄某自行支付3000元医疗费。
  事故发生后当天,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薛某未确保乘客安全开关车门造成黄某从车上摔倒受伤,薛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经查明,肇事车辆公交车的所有人是海口一公交公司,薛某是公司聘用的司机,薛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黄某将该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及车辆承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
  经一审法院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车的所有人是海口一公交公司,薛某是公司聘用的司机,薛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因此,薛某的行为导致黄某损害,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给黄某144796.21元,平安财险海口支公司在就上述赔偿款144796.21元代公交公司向黄某支付36087.69元。宣判后,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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