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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年迈体衰的他们,于心何忍

添加时间:2014-07-08 10:37:53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原平市崞阳镇农民贺某是贺进宝、廖淑琴夫妇******的儿子。贺某从小得到父母的百般宠爱,渐渐养成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坏习惯。
        1998年、2001年间,贺某曾两次参与盗窃被判刑5年,其母为此一气卧病在床,一家人全靠父亲劳作和两个姐姐的资助勉强维持生活,父母和姐姐苦盼贺某回来能改邪归正,好好干活孝敬老人,补贴家用。但贺某本性难改,吃不了干活之苦,成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2003年,33岁的贺某与同村寡妇刘某好上了,刘某有住房,提出让贺“倒插门”,结婚不要贺家彩礼,不继承贺家遗产,今后也不赡养贺某的双亲。贺某同意了刘某提出的条件,随后二人结婚。随着贺某父母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家中无收入进项,加之母亲病情加重住进医院,更是苦不堪言。虽然有两个女儿的接济和照顾,还是承受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所以其父找到儿子贺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贺某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和承担治疗费用。无奈之下,贺某之父于2005年4月诉求法律解决,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了贺与其父的父子关系,贺是法定的赡养人。其以与刘某结婚时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故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贺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本案中,贺某以结婚时刘某没要东西也不继承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通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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