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来到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他与姐姐和弟弟在赡养老母亲一事中发生纠纷,具体案情是这样的:
孙某一共姐弟三人,老父亲早已经去世,二十年前母亲将自己名下一处两居室房屋过户到孙某名下,二十年来只有母亲和孙某一起居住,母亲没有退休金,也没有收入来源。姐姐和弟弟认为母亲把房子给孙某了,应该孙某供养母亲,从不给母亲生活费。二十年过去了,母亲已经八十岁高龄,孙某和妻子业已退休,觉得不管是从经济上还是从精力上照顾母亲已经很吃力了,特别是今年年初母亲又住院看病花了三四万元钱,除去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还有两万元需要自己负担。孙某找到姐姐和弟弟,希望他们能共同分担这笔费,遭到拒绝。孙某觉得很委屈,他认为母亲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愈加不好,以后会经常看病吃药,自己一个人根本无力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用,可是姐姐和弟弟却以房子给了他为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他只好求助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问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孙某的姐姐和弟弟应当履行赡养母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本案中,孙某的姐姐和弟弟应当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不仅应当分担医药费用,还应当给付母亲生活费用,而不能以母亲把自己房产赠与孙某为借口,拒绝履行应尽义务。
孙某母亲有权找自己子女索要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孙某母亲可以提起赡养诉讼,要求两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要注意的是,如果孙某母亲提起赡养诉讼,应当将三个子女包括孙某在内都作为被告,一起诉至法庭,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判决三个子女各自承担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