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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权的继承

添加时间:2012-10-19 11:00:38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了出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即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没有公司则股东资格无从谈起.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成立无效后,均无股东资格之说.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故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缴纳出资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受公司法律规范调整,后者受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后者的效力要受到前者效力的制约,即如果增资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使出资者与公司达成出资协议并实际缴纳了出资,亦因公司增资行为无效而导致出资协议无效,由此出资者便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更为严格,除了股东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该决议还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尚可有效.故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中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决议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及投资者按协议认购缴纳出资,缺少任何一个条件的出资者均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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