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国在公司年底聚餐的过程中不慎摔伤,被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是张元国所在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诉至法院状告某区人保局,经层层分析,最终法院维持了某区人保局对张元国工伤的认定。
张元国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年会晚上,张元国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张元国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当时觉得无大碍。接下来,一部分同事去KTV唱歌,张元国也跟着一起去玩。不久后,张元国离开KTV。然而回到家后才感觉隐约疼痛,于是他赶紧到医院检查。张元国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某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张元国找公司负责人要求给予报销。谁知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元国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期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元国大量饮酒所致。
公司还认为,此次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元国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理由如下:
张元国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是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而且张元国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故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并且,公司员工小杨和小赵也陈述了张元国确实是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该区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而对于原告诉称第三人摔伤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见,通过现有证据仅能说明张元国当晚确有饮酒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张元国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
最终,法院维持了该区人保局关于张元国工伤事故的认定。公司聚餐很普遍,如果在此期间单位员工摔伤,能否算作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行为性质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