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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应坚持的原则

添加时间:2012-10-16 11:14:3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应勤勉尽责,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还应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以免事后有争议.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六、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八、律师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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