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被车撞成轻伤,遂将撞人者和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人出主意,被撞者为骗取更高额度的交强险赔偿金,让重伤的亲戚顶包住院。后保险公司发现,经法官劝说,伤者撤诉。
去年11月3日,许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孙某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上67岁的代某受伤。经交警五莲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证实,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某将许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五莲县法院。
开庭时,原告代某未到庭,其代理人代为出庭。在庭审质证时,被告某保险公司发现其公司对代某住院期间所做的人伤调查记录上的显示的原告照片,与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不同。保险公司仔细审查,发现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上记载的受害人的年龄为67岁,但人伤调查记录上的照片看起来不到40岁。
据此,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时的受害人与起诉时的原告不是同一人,遂以原告不亲自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要求原告代某出庭。合议庭合议,同意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请求,宣布休庭,另行开庭。
休庭后的第二天,原告到庭说明了情况。原来在事故受伤的确实是代某,但其伤势并不严重。恰在此时,代某的亲戚马某在干活时受了伤,经人出主意,由马某顶替代某入院进行了治疗,想以此骗取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金。得知此情况后,合议庭对原告方进行了批评,告知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原告对其之前的行为很是后悔,遂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