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关系解除后,再婚办理结婚登记,原夫妻共有房屋的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房屋相关登记、银行贷款等诸多方面需要证明婚姻状况、需要证明处于“离异”或者“无配偶”状态时,每每需要提供“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原件、复印件,使用上相当不便利。唐山律师认为,再加上一些离婚当事人缺失妥善保管法律文书的意识,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一旦遗失、损毁,向人民法院补领存在诸多不便。
一张《离婚证明书》的功能相当于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证,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其他资讯,便于作为证明材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