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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

添加时间:2016-01-18 17:46:28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这意味着,今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唐山律师指出,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介绍,当前多数群众希望能够生育两个孩子。唐山律师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能满足绝大多数群众的生育意愿。
  唐山律师指出,预计政策实施后短期内出生人口明显增加,生育水平有所回升;新增二孩主要集中在城镇;全国人口总量增幅不大,预测到2020年总人口是14.3亿,未超过此前规划目标。2029年达到峰值14.5亿人。
  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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