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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加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14-04-03 08:56:58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在房产证上加名应视为该房屋的原权利人通过加名的行为将自己原先对于房屋的权利部分赠与给了他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就属于谁,因此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考虑到这套房屋的权利是由男方在婚前取得的,对于出资购房房屋的男方应当予以适当多分。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将自己对房产的权利的一部分赠与给了配偶,因此尽管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规定,配偶之间加名不征税,但房产证一旦加了配偶的名字,婚前购买的房子就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高离婚率的背景下,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在遇到加名的问题时务必要慎重,以免因为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的约定在房屋变更过户前可以撤回,公证了的赠与约定除外。因此,即使婚前购房的一方书面同意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给对方,只有房产证上还没有最终加上对方的名字,婚前购房的一方仍然可以反悔,不再履行加名的承诺。及时一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房子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也不会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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