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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定作合同管辖地

添加时间:2012-10-24 15:09:3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称为承揽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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