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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共建房屋起纠纷法院依法确权止纷争

添加时间:2015-12-01 18:17:23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手里拿着过世父亲的凭证,却拿不到凭证中父亲承诺归其所有的房子,原因是自己的亲姐姐不配合过户,为了要回房子,妹妹将姐姐告上了法院.2013年12月23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依法判令该房产归原告张翠芳所有.
  原告张翠芳与被告张翠娟是亲姐妹关系.1988年,原、被告父亲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划拨的宅基地一宗.之后,由原告夫妇、被告夫妇与原、被告父母共同建房,于1991年底将房屋建成,房屋登记在原、被告父亲的名下,由原告夫妇与原、被告父母实际使用.1998年2月8日,原、被告父亲立下《凭证》一份,将该房屋中张翠娟投资部分按市价折为31000元,由张翠芳还予张翠娟31000元整,从签字之日起,全部房屋权属于张翠芳所有.原、被告及其父亲均在上述《凭证》上签了名.1998年2月11日,原告张翠芳将3.1万元如数付给了被告张翠娟,张翠娟出具了收据.2011年12月23日,原、被告父亲因病去世,原告欲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因被告不配合签字,而无法变更登记.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诉争的房屋归其所有.唐山律师
  被告张翠娟则认为房屋权属归原告无异议,但认为其无义务配合原告签字.法院经向原、被告母亲罗正华询问,其表示知晓《凭证》的内容及1998年2月11日原、被告两姐妹间付款、收款一事,并表示其房屋归原告所有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与父亲于1998年2月8日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处分,根据约定由原告将房屋折价款31000元付给被告后,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已于1998年2月11日将31000元房屋折价款如数付给了被告,至此诉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请求确认位于该房屋权属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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