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认为违约责任应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首先,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有碍合同权利实现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义务要求的行为状态。只有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发生,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物质或精神的损害,才能产生精神损害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其次,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且损害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是确定违约精神损害的必要条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让违约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损害事实并不必然产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因为有些损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或是不可避免的,是社会所能接受的。精神损害事实只有达到法律确定的予以司法救济的程度才能够受法律保障。最后,因果关系,即精神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切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例外,合同当事人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认识到精神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损害是由对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否则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