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唐山律师指出,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从各国设立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情况来看,监事会主要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因此,从理论上看,监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三项价值功效:
1、监督制衡作用。通过以上对监事会制度的法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公司的治理理论与近代的“三权分立”思想有着不解之缘。“公司本身是一种举足轻重的政治机构,因为在这些公司内部就象在一个正常的民主环境下所可能做到的那样,人们相互服从并服务于共同的目标。”①公司的经营决策执行与监督必须分别由独立的机关来行使。这样,在公司内部就出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足鼎立之势,他们分别行使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执行与监督的权力。其中,监事会作为专门的公司监督机关而存在,它与董事会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同时它又对董事会的业务执行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专门的监督。特别是随着公司权力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权力日益膨胀,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能可以促使董事会认真执行公司的经营业务,正确地决策,以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唐山律师表示,作为一种趋势,现代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在加强董事会权力的同时,也同步地强化了公司内部的监督权力以及监督机制的运作职能,以预防和限制董事会及经营管理人员拥权自重。
2、保护股东利益。这一价值功效实质上是监事会分权制衡作用的延伸和发展。我们都知道,董事会的成员一般都具有一定专长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但董事并不一定都是股东。这样,如果不是股东的董事进入董事会,他们能否保护股东利益也就成为一个实际问题。即使这些股东是董事的话,由于存在作为股东出资的******投资收益与作为经营管理者的短期利益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于是,滥用职权甚至中饱私囊等行为也就必然存在,这样必然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再加上,尽管股东大会可以对董事会进行监督,但由于股东大会的非常设性以及股东的分散性,形成了大多数股东的投机股东化现象①。股东只关心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方面。可想而知,在这样的情况下怎能使股东大会发挥其有效监督董事会的作用。唐山律师表示,正是基于此,监事会凭借股东大会赋予的专门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会及董事的职权,从而有效及时的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3、保护债权人利益。众所周知,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公司的资本或财产。特别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只能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中,董事会等经营管理人员对财务状况的虚假记载以及他们的严重失职、中饱私囊等行为直接影响着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多少。另外,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状况又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声誉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设立监事会制度时,除考虑保护股东的利益外,也注意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