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一幢楼上下邻里之间讲究互尊互助,不能因为自己方便而忽略他人权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刘先生限期拆除影响楼上邻居生活的玻璃棚。居民蔡女士和刘先生是楼上楼下邻居。蔡女士住在二层,刘先生住在一层,本来相安无事。2012年3月,刘先生在自家一楼花园内搭建了钢架结构的玻璃棚,该玻璃棚的高度几乎接近蔡女士卧室及客厅的地平面。由于该玻璃棚的存在,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它攀爬而上进而破窗而入,对住在二层蔡女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由于玻璃棚反射太阳光的缘故(特别是在晴好无云的天气),蔡女士及家人、特别是行动不便的老人,一旦站在窗户附近向外眺望、晒太阳,强烈而刺眼的光束就会照得睁不开眼睛,更别说欣赏窗外的风景了。为此,蔡女士多次与下邻居刘先生协商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刘先生都置之不理。无奈蔡女士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限期将搭建的玻璃棚拆除。
被告刘先生辩称,自己搭建玻璃棚时经过了物业公司的认可,由于居住的地点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现象,自己搭建玻璃棚也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考虑,并不存在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刘先生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私自在一楼花园内搭建玻璃棚,其高度接近原告蔡女士家的地平面,给原告一家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原告蔡女士要求拆除玻璃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刘先生限期将自家一楼花园内的玻璃棚拆除。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