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班,七天后遇工伤死亡。法院最终判女子自行承担六成责任,被告公司担责四成赔偿20万元。但公司拒不履行,日前被东莞市第三法院常平法庭从公司账户直接划扣。
2012年2月14日,湖南籍女子刘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常平镇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刘冒名入职,公司便按刘某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参加社会保险。上班仅七天,刘某晚上9点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后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因冒名参加社保,死者家属得不到社保赔偿,便诉至第三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死亡赔偿以及丧葬补助金等共计80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法院经审理,确认刘小姐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刘某因冒名入职,具有主观故意,应负六成主要责任,公司因对刘小姐冒名入职审查不严,也应负四成次要责任;故法院一审公司赔偿刘小姐家属20万余元。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该公司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刘小姐亲属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2月14日,常平法庭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该公司至今也未履行。本周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中,法官在调查该公司财产时发现其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支付执行款,于是迅速划扣了判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