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开发期逾期交房,拖延办理房产证

添加时间:2013-08-13 09:19:22  浏览次数: 次  :

  近年来,购房者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拖延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普遍存在。海口一位购房者因开发商逾期近6年才办理房产证而将其告上法庭。开发商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海口龙华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限期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32万元。
  2004年1月,席晓燕与开发商海南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海口市和平大道加州阳光小区的一套房产,面积164平方米,总购房款为45万元。
  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5月28日前交房给席晓燕。签约后,席晓燕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在2005年5月28日交房。
  2010年3月,开发商给席晓燕出具两份承诺书,承诺在30日内将房产证办理到席晓燕名下。逾期未办理房产证,按席晓燕收到房屋之日起,向席晓燕支付总房款每月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承诺书同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开发商还承诺,如果房子一直没过户至席晓燕名下,双方交易过户时的税费均由开发商承担,如违约所造成的法律责任也由开发商承担。
  2011年4月29日,席晓燕才拿到房产证。席晓燕认为开发商逾期办证,于2012年10月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席晓燕诉称,双方确定房产证办好的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从2005年5月到2011年4月共有71个月,按照已付总房款每月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开发商应赔付其违约金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席晓燕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发商的两份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席晓燕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开发商交房但却迟迟未给席晓燕办理房产证。此后,开发商又向席晓燕出具承诺书,称如果在2010年4月前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开发商承担每月向席晓燕支付购房总价款1%的违约金。但开发商直至2011年4月才将房产过户至席晓燕名下,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近日,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限期向席晓燕支付违约金32万元。

回顶部
成功案例 | 团队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咨询 | 业务擅长 | 法律新闻 | 公司法务 | 房产建筑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票据纠纷 | 财税纠纷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律师见证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