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家庭户口的王某从刘女士手里买了两间占用农村宅基地所建的房屋,并取得了私人房屋产权证书.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产权证,房屋应属于自己了,可是不久前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女士诉称, 1998年5月13日,自己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门头沟区三家店的某楼房上下各一间卖给王某.刘女士现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建,该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王某不是三家店村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自己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辩称,自己已交付购房款,且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交易完成后,自己通过变更登记,已取得了私人房屋产权证书,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农村宅基地违法转让属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王某不是三家店村村民,其与刘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转让三家店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转让的规定,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