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后向送货人出具欠条,后又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2012年8月1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收货人赖泽吾按欠条金额支付送货人易某某货款1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1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赖泽吾经人介绍得知原告易某某处有废旧塑料出售的情况,随后被告到原告处看了货(废旧塑料),认为原告的货物质量不差,并口头约定:由原告先供应一批货给被告试用,每吨废旧塑料价格为10600元.随后,原告即向被告供货,被告试用后,没有异议.2011年10月13日,被告再次要求原告发货,原告又提供了2700余公斤的废旧塑料给被告,在结算货款时,由于被告现金不足,剩余货款11000元由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同时双方约定,剩余货款在2011年10月底前付清.所欠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认为,原告的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废旧塑料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将第二批废旧塑料货物运至被告处后,被告也当即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不足部分也以欠条形式表示愿意支付剩余货款,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表明,原告的货物是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将废旧塑料运至被告处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本案经多次调解不成,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