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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这张欠条有效吗

添加时间:2012-10-16 11:07:30  浏览次数: 次  :

        原、被告系发达机床厂业务员,两人私下对单位业务进行了分割,分得业务多的被告一方写下11万元欠条一张给原告,这张欠条是否有效呢?
        一、原告据以起诉的《协议书》是一份无效协议,原、被告无权对发达机床厂的经营业务进行分割,而依附于此协议书的所谓《欠条》自然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被告之间并非是原告所主张的合伙关系,他们俩都是发达机床厂的业务员,代表发达机床厂共同对外开展业务,他们销售产品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们并非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然而原、被告之间却于日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私自对发达机床厂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分割.显然,这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协议书》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提交了部分《发达机床厂产品购销合同》,清楚地表明了原、被告是发达机床厂的职员,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发达机床厂对外签署合同,他们的行为结果是由发达机床厂承受.合同的交易主体是两电站和发达机床厂,事实上,合同所涉的货物销售和货款给付也都是在两电站与发达机床厂之间发生.万一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两电站也只能向发达机床厂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主张,即使主张,也不会得到法院和法律的支持.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原、被告并非合同主体,自然不享有合同权利,同样也无需负担合同义务.
        原、被告并没有证据能够反映两电站和原、被告之间有独立于发达机床厂之外的其他交易发生.所以说,原告所主张的合伙关系并不成立,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独立的共同经营行为.
        二、《协议书》的分割依据错误.
        《协议书》,对原、被告在此之前代表发达机床厂与两电站签订的合同差额进行了分割.在庭审中,原告无法说清分割的依据及合理性,原也告承认,其实应该是对合同差额产生的利润进行分割,而不应该对合同差额进行分割.这样,即使按
        20%的高利润率进行计算,补偿额最多只是22000元,而非是11万元.这种分割机理不经过缜密的思考是不易发现的.
        三、《协议书》中分割所涉的瀑布沟电站一方,即所谓划给被告经营的那一方,合同并未全部履行
        电站一方还有509653元的合同并未履行,而且由于不可抗力的缘故也终止了履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依照原告所主张的那样,《协议书》是有效的,那么《协议书》据以分割的基础数额就发生了变化,这样,原告还应该给付被告补偿款.
        四、实际上,原、被告签定《协议书》时的主观心态是恶意串通.
        从《协议书》的内容可推知,原、被告双方作为机床厂的业务员,为谋求一己之私利,恶意串通,意图将机床厂的业务揽下自己经营,虽然客观上并未造成机床厂的损失,但存在主观上损害了第三方发达机床厂利益的故意.从这点来讲,《协议书》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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