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是一个企业经营成果的反映,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的主要计税依据之一。有些企业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采用了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但往往得不偿失。
江阴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从事汽车装潢业务的私营企业。2004年7月,江阴市地税局稽查局组织人员对该公司2002年至2003年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2002、2003年该企业帐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34164.02元和1115833.36元,都已按规定的利润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实行核率征收)。与此同时,稽查局另外一个检查小组正在某汽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他应付款”中有代收汽车装潢费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联系到局里正在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实施检查,于是就将该汽贸公司2002年至2003年支付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汽车装潢费金额进行了取证统计,共计不含税收入2014549.13元。
第二天,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直接询问该企业法人代表,是否有销售不入帐问题,该法人代表起先不承认,后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承认有部分不需开票的没有作收入,于是检查人员通过检查核实该企业2002年少列收入284052.51元,2003年少列收入304664.10元。
据此,江阴市地税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13002.71元、加收滞纳金1912.27元、并处罚款6501.36元的处理决定。